江西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6-12 点击数:


一、研究生培养经费开支范围

材料费、试剂费、加工及制作费、测试费(包括上机费,若研究生论文系导师课题内容,测试费由导师课题费中支出)、必需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费(报帐时需登记,毕业离校前交回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送学院资料室存档)、耗材费、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差旅费、学术活动交流费、学位论文成文及印刷装订费。

1.研究生为学位论文工作而发生的调研差旅费(必须有调研报告,学科组或教研室保存)。

2.研究生为完成学位论文发生的资料检索及资料复印费用。

3.可共用的重要专业书籍及资料的购买费用(学院研究生专职秘书登记入册,学院主管院长在发票上审核签字)。

4.材料费、试剂费、加工及制作费、测试费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按资产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研究生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的费用。

6.研究生在核心期刊及以上高级别刊物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的版面费。

7.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的专家劳务费。

二、研究生培养经费下拨标准

学科

培养经费

总额(元/生)

下拨时间与金额(元/生)

第二学期初

第四学期初

工学

4000

1000

3000

理学

3500

1000

2500

管理学、法学

及其他学科

3100

1000

2100

三、研究生培养经费的管理办法

1.以导师为基本单元,每位导师一个经费指标本,按该导师实际指导研究生人数分两次下拨,即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第一至第三学期下拨一次,在第二学期初下拨;第四至第六学期下拨一次,在第四学期初下拨。

2.在第二次下拨的培养经费中,1000元由学院统管,用于学位论文答辩委员酬金(其中200元用于开题报告评议,200元用于学位论文预答辩,600元用于学位论文答辩);其余部分由指导教师支配,用于研究生培养的其它环节。

3.为充分而有效地使用好有限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导师有权在其所带研究生的总培养经费范围内对培养经费实行适度调剂。

四、其他

1. 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工作的研究经费和生活补贴,主要应来源于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

2.凡承担各种科研任务,或参加学院、学位点、导师自选科研项目研究,以及参加指导本、专科学生生产实习的研究生,其车、船票及伙食补助按学校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执行,其费用由课题组或学院承担。

3.凡为完成毕业论文去外地搜集资料、听取学术报告或进行一般实习的,住宿费标准及伙食补助费按学校现行规定执行。

4.必须赴校外兼职导师处学习或外出进修、培训及其他活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应自带行李,只报销车船费,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行李托运费在50公斤以内按实报销,超重及罚款部分不予报销。

本规定自2011级研究生开始实行,由研究生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以上规定若有调整,以学校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