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作者:admin 时间:2017-09-10 点击数: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党员违纪处分条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学院及党支部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加强支部建设和学生党员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我支部学生党建、共青团和学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将班级的考风学风与班级的学生党员个人成长发展相挂钩。对于考风学风好的班级,在党员发展、评先评优等指标方面给予倾斜。对于考风学风不好的班级,视班级情况,在党员发展、评先评优等指标方面给予限制。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全体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一条  对我院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入党积极分子延长考察期);

   (二)严重警告(预备党员取消资格,入党积极分子取消资格);

   (三)留党察看;

   (四)开除党籍。 

第二条 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在专业班级中未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所在班级出现大规模违规违纪现象或考风学风极差的,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各班级的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下学期“推优”、党员发展与转正将受到相应限制。

第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学生党员,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党察看;进步显著的,可提前解除留党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可提前解除留党察看:

() 在留党察看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认真进行自我检讨,进步显著,受到校级以上表彰;

() 本人在测验、考查、考试中没有舞弊(协同舞弊),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平均绩点在80分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 情节特别轻微者;

() 由于他人威胁和诱骗者;

()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 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违纪(或者违法犯罪)事件的处理起到重要作用者。  

() 积极配合对违纪或违法犯罪事件的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加重一级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或者败坏学校、学院声誉的; 

() 违纪后,不承认错误、隐瞒事实或者提供伪证的;

()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 三次或三次以上违纪屡教不改的;

() 酗酒滋事、参与打群架、先动手打人的;

() 事先有预谋、有策划或者伙同他人共同违纪的;

() 对揭发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章  学生党员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条 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考试违规、所在班级学风不正的处分

() 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在测验、考查、考试中舞弊(包括协同舞弊)的,预备党员取消资格,入党积极分子取消资格,正式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党员结果直接评议为不合格。所在班级下学期推优人数减半(不少于一人)。

  (二)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寝室内的同学在测验、考查、考试中舞弊的或所在班级内的同学三人或三人以上五人以下在测验、考查、考试中舞弊的,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入党积极分子延长考察期,正式党员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所在班级内的同学五人以上在测验、考查、考试中舞弊(包括协同舞弊)的,预备党员取消资格,入党积极分子取消资格,正式党员给予留党察看以上处分。所在班级取消下学期推优资格,完全限制党员的发展与转正。

  () 在测验、考查、考试中有替考行为(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一经学院查实,预备党员取消资格,入党积极分子取消资格,正式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无故旷课(按实际课时计,包含早自习),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入党积极分子延长考察期);累计旷课11~1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预备党员取消资格,入党积极分子取消资格);累计旷课16~20学时,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累计旷课2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所在班级一节课内上课(包括早自习)迟到或未到的人数在五人以内的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入党积极分子延长考察期,正式党员给予警告处分;五人以上的,预备党员取消资格,入党积极分子取消资格,正式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党员结果直接评议为不合格。所在班级下学期推优人数减半(不少于一人)。

第二条 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从严处理,学生党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预备党员取消资格,入党积极分子取消资格,,所在班级取消下学期推优资格,限制党员的发展与转正:

() 私自在外租房住宿者;

()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留宿外人者;

()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者;

() 在宿舍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等场所,经教育不改者;

() 不服从宿管人员管理,顶撞宿管人员者;

() 私接电源、私接网线、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点蜡烛或玩火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已引起火灾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者,给予留党察看以上处分;

() 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行为,造成极坏影响者。

第三条  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出现以下行为,第一次由党小组组长给予批评教育,并在支部会议上作书面检讨,记通报批评一次;第二次由支部书记给予批评教育,并在支部大会上作检讨,记通报批评两次;累计达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没有自觉撰写或没有按时上交党务日志和思想汇报;

() 没有按时交纳党费;

() 学生党建工作办公室或支部组织的组织生活会、理论学习、公益活动等,无特殊原因迟到、早退或旷到;

() 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 缺乏集体观念和合作意识,破坏团结而给工作造成影响;

() 因各种原因被分团委、学生会通报批评。

第四条  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出现以下违纪行为,须在支部大会作检讨并记两次通报批评(累计达三次通报批评者,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入党积极分子延长考察期,正式党员给予警告处分。

() 酗酒,在公共场所抽烟或其它严重损害党员形象的行为;

() 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

() 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出现以下违纪情况,视其情节轻重,预备党员延长或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违反民主集中制,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要事项;

  () 瞒报、谎报、缓报同学中发生的重大事故或严重违纪情况;

  () 故意撕毁学校各级组织、群众团体的决定、公告等张贴物及其它扰乱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出现以下违纪行为,预备党员取消资格,入党积极分子取消资格,正式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党察看以上处分。

() 在公共场所起哄或刁难、围攻、谩骂学校工作人员或故意干扰学校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

() 盗窃、故意损坏、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以各种方式偏袒冲突一方,提供伪证,妨碍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 以各种方式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 与异性存在不正当行为,损害学校、学院声誉的;

() 非法制作、复制、传抄、散发、贩卖、录放、传阅淫秽、反动影视书、画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 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信息和材料或从事其它网络犯罪活动;

()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地方法规,受到公安和司法部门处罚。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地方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如未给予处罚,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七条  出现以下违纪行为,入党积极分子取消资格,预备党员取消资格,正式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组织和参与非法组织、暗地串联、造谣惑众、煸动或参与危害学校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反对党和国家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

第八条  凡因其他各种原因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取消资格,入党积极分子取消资格,正式党员按纪律处分低一级的党纪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条  处理程序和处理权限:由资环学院党建联合会配合党支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党支部研究后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处理。

第三条  各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对姑息、放纵或随意加重处分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西理工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